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47號
SLDV,109,補,747,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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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表明撤銷本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24656號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案
卷查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6,7
7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49萬6,77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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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