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3號
SLDV,109,補,713,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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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楊名惠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楊名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萬6,072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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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