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楊名惠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楊名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萬6,072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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