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10號
SLDV,109,補,710,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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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傅千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林志慶李秋陽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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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