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傅千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林志慶、李秋陽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