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90號
SLDV,109,補,690,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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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漆興寅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
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另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非
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
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非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
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原告代位債務人漆興寅提起訴訟
,原告與漆興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應
漆興寅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漆興寅繼承如附表所示遺產可獲得之利益
,核定為155萬2,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6,444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5,44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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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產 │    項目    │面積(㎡)/價值 │全體繼承人 │債務人漆興寅│訴訟標的價額   │
│  │ 種類 │          │        │公同共有部分│應繼分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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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臺北市○○區○○段○│447㎡      │1/14    │1/6     │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
│  │   │○段000地號     │        │      │      │值:137,000元×447│
│  │   │          │        │      │      │㎡×1/14×1/6=  │
│  │   │          │        │      │      │729,0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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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物 │臺北市○○區○○段○│1,740,502元   │1/1     │1/6     │1,740,502元×1/6=│
│  │   │○段00000建號    │(依卷附之臺北市│      │      │290,084元     │
│  │   │          │地政局建築物價額│      │      │         │
│  │   │          │試算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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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款 │臺灣銀行南門分行(綜│75,969元    │1/1     │1/6     │75,969元×1/6=  │
│  │   │合存款)      │        │      │      │12,6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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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款 │臺灣銀行南門分行(優│1,699,269元   │1/1     │1/6     │1,699,269元×1/6=│
│  │   │惠儲蓄存款)    │        │      │      │283,2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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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存款 │中華郵政台北史博館郵│69,862元    │1/1     │1/6     │69,862元×1/6=  │
│  │   │局(存簿儲金)   │        │      │      │11,6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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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存款 │中華郵政北投山腳郵局│1,300,000元   │1/1     │1/6     │1,300,000元×1/6=│
│  │   │(定存單)     │        │      │      │216,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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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 │輕型000-000-光陽-00 │2,000元     │1/1     │1/6     │2,000元×1/6=333 │
│  │   │-0000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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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200元      │1/1     │1/6     │200元×1/6=33元 │
│  │   │分行保管箱-紙幣及銅 │        │      │      │         │
│  │   │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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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575元      │1/1     │1/6     │575元×1/6=96元 │
│  │   │分行保管箱-現鈔及銅 │        │      │      │         │
│  │   │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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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50,000元    │1/1     │1/6     │50,000元×1/6=  │
│  │   │分行保管箱-金飾及紀 │        │      │      │8,333元      │
│  │   │念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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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      │      │1,55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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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