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楊永樹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楊秋女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泓達律師
被 告 楊永順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邵白律師
被 告 楊世朱
楊永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
零壹佰叁拾陸元(計算式:531.88元/ 股×2200股,見本院卷第
38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