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股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4號
SLDV,109,補,674,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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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楊永樹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楊秋女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泓達律師
被   告 楊永順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邵白律師
被   告 楊世朱 
      楊永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
零壹佰叁拾陸元(計算式:531.88元/ 股×2200股,見本院卷第
38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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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