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郭毓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仲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伍
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參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尚應補繳參拾壹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