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2號
SLDV,109,補,562,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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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郭毓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明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陳仲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伍
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參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尚應補繳參拾壹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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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