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09號
SLDV,109,補,409,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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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欣悅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吳誠祐即張承祐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曉雯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廣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
一項請求被告應將所承攬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Downgrade DR
AM次級品業務轉讓給原告欣悅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核非屬對
於親屬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
其所可獲得客觀上之利益,無具體資料可資憑算,是該項訴訟標
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訴之聲明第
二、三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欣悅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吳誠祐即張
承祐損害金42萬9,171 元、14萬3,057 元,則屬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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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悅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