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1號
SLDV,109,補,171,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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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黃芊云 
      關睿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松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黃芊云於刑
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按
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
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
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倘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
前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
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訴之
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
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黃芊云於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 萬元,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後,嗣又加原告關睿丞,並擴張聲明共請求被告給付52萬元,
揆諸上開說明,就追加請求之48萬元【計算式:52萬元-4 萬元
】,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其聲明及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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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