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3號
SLDV,109,聲,13,2020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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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57、78號
聲 請 人 林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2月12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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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