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代 理 人 黃惠敏律師
代 理 人 江欣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141號請求給付貨款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 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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