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33號
SLDV,109,消債聲,33,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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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廖文旭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廖文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7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 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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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