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65號
SLDV,109,法,265,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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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胡世賢 
代 理 人 黃秋瑾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新)」欄第三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 捐助章程於民國109 年4 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 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新)」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 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8 屆第5 次董事 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9 年5 月27日衛授家字第109001 2360號函、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 「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新)」欄第3 條至第13條、第15條( 含將原捐助章程第5 條至第24條內容整併、增刪及修正為修 正後條文內容)所示部分,與系爭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衛 生福利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 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爭財團法人 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新)」欄第1 條所示 部分,僅係因應相關法規修正,而明列應準據適用之法律;



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新)」欄第2 條部分,僅屬用 語調整;如附件「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新)」欄第14條所示 部分,則為重申章程未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旨,核均 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節均無涉,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 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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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