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55號
SLDV,109,法,255,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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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施明哲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余惠敏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楊祥發紀念教育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楊祥發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三、五至十二、十四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內容」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 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 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 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次按 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 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 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 更登記(司法院79年2月17日秘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 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楊祥發紀念教育基金 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且為維持財團目的及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10 9年1月16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 ,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覆同意,爰依民法第62 、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楊祥發紀念 教育基金會第5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後 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5月 22日新北教社字第1090926545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楊祥發紀念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



附件「修正條文內容」欄,其中第2、3、5至12、14條所示 內容,分別係針對財團法人設立目的、財團財產來源、董事 會組成及職權、召集、決議方法、董事解任及任期、董事長 之代理、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審定、財團財產之保管及運 用方法、賸餘財產歸屬等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目的及財 產保存、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 變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條文內容」欄,其中第1、4、13、15、16條 所示內容,分別係針對財團法人設立依據、事務所設置、章 程變更之備查程序、章程修訂日期及補充規定、章程施行日 期等進行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 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依前揭 司法院函釋要旨,聲請人於取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許可後, 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 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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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