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蕭宗煌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文化臺灣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修正條文」欄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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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更正後記載 │ 更正前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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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仟伍│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億肆│
│第一項 │佰萬元,由臺灣省政府文化處│仟萬元,由臺灣省政府文化處│
│ │捐贈(包括現金參仟伍佰萬元│捐贈(包括現金貳億肆仟萬元│
│ │、股票零元、不動產零元)。│、股票零元、不動產零元)。│
│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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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
│第三項 │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
│ │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事及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
│ │議提出。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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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會計年度開始前,本會應訂定│會計年度開始前,本會應訂定│
│第二項 │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
│ │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 │;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
│ │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
│ │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
│ │,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工作計│,報請主管機關辦理。工作計│
│ │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
│ │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
│ │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檢附風險評估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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