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14號
SLDV,109,法,114,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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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魏明春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白陳惜慈善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白陳惜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章程 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提 出第10 屆第4 次董事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 年2 月26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27311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 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 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 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 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 號函釋參 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 條文」欄第8、10-11、14條所示,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提出相 對人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2月26日北市社團字第 1093027311號函許可其修正內容,認與相對人之設立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相關條文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 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部分之聲請,



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 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
┌───┬─────────────┬──────────────┐
│ 條號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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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
│ │台北市白陳惜慈善基金會」,│北市白陳惜慈善基金會」,依財│
│ │依民法財團法人及其他有關法│團法人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組│
│ │令規定組織之。 │織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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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財團設於主管機關所管轄的│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
│ │臺北市。 │民權東路6段160號4樓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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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財團基金總額為新臺幣4,00│本財團財產總額為新臺幣6,000 │
│ │0萬元,由捐助人(如附件捐 │萬元,由捐助人無償捐助之。前│
│ │助名冊)無償捐助之。 │項基金會或財產得由捐助人或熱│
│ │前項基金會或財產得由捐助人│心公益人士,法人團體等隨時捐│
│ │或熱心公益人士,法人團體等│助補充之。 │
│ │隨時捐助補充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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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會設董事7人,組織董事會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人組成.董 │
│ │,第一屆董事會由捐助人遴聘│ 事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具有與 │
│ │之(充任之),其後每屆之董│ 設立目的相關專長或工作經驗 │
│ │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 ,第一屆董事會由捐助人遴聘 │
│ │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 之(充任之),其後每屆之董 │
│ │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屆滿前│ 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 │
│ │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 │ 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 │




│ │ │ 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屆滿前 │
│ │ │ 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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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董事、董事長任期均為3年,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4年,連選得 │
│ │如經遴聘或連選得連任之。 │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人數,不│
│ │ │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 │
│ │ │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 │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
│ │ │任時為止。但依主管機關限改選│
│ │ │時,依其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因│
│ │ │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
│ │ │人員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
│第11條│本財團董事會職權如左: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 │㈠人事聘任與解職。 │權如下: │
│ │㈡各種計畫之審查。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㈢經費籌畫分配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 │㈣預算及決算之審議核定。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㈤基金之管理、運用及財務之│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 稽核監督。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 │㈥財產之管理及其他有關事務│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之處理事項。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㈦審核基金會之規則規定。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 議。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或重│
│ │ │ 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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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董事長每年召開2次,如董事 │董事會應每半年至少開會1次, │
│ │長認為必要或有2分之1以上董│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
│ │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長因│
│ │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故無法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董│
│ │席。 │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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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本財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本│本財團財產之動用必須符合財團│
│ │財團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法人法第19條之規定,辦理業務│
│ │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本章程第│所需經費,只得動用基金孳息,│
│ │7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本章程│
│ │,如屬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會│第7條所訂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
│ │議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如屬不動產非經全體董事會議│




│ │,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
│ │ │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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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本財團業務計劃及經貿經營 │本財團業務計劃及經費預算,應│
│ │ 算,應於年度開始前經董事 │於年度開始前經董事議通過,報│
│ │ 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每年1月將 │
│ │ 並於示每年1月將決算書、 │決算書、工作進度及人事考核及│
│ │ 工作進度及人事考核及人事 │人事考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依│
│ │ 考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依 │法報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
│ │ 法報行政主管機關查核。 │本財團公開資訊如下: │
│ │ │(一)、本財團業務計劃及經費預│
│ │ │ 算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
│ │ │ 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但│
│ │ │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資│
│ │ │ 料,其公開將妨害國家安│
│ │ │ 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
│ │ │ 體經濟利益或其他重大公│
│ │ │ 共利益,且經主管機關同│
│ │ │ 意者,不公開之。 │
│ │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
│ │ │ 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
│ │ │ 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
│ │ │ 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
│ │ │ 、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
│ │ │ 補(獎)助、捐贈金額。│
│ │ │ 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
│ │ │ 、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
│ │ │ 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
│ │ │ 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
│ │ │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
│ │ │ 開之。 │
│ │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
│ │ │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
│ │ │ 公開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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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本財團會計年度採歷年制,自│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
│ │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董事會應│
│ │並設立專帳已記載各項收支帳│審定下列事項並通過後,函主管│
│ │目及財務狀況 │機關備查。 │
│ │ │(一)、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及工│




│ │ │ 作計劃:每年度開始後1個月│
│ │ │ 內。 │
│ │ │(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
│ │ │ 報表:每年結束後5個月內 │
│ │ │ 。 │
│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證影 │
│ │ │ 本)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 │
│ │ │ 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
│ │ │ 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處
│ │ │ 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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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本章程經董事會3分之1以上之│本章程經董事會3分之1以上之提│
│ │提議,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3 │議,並經董事會全體董事3分之 │
│ │分之2同意,陳奉主管機關核 │2同意,陳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 │
│ │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如有│行,修改時亦同。 │
│ │民法第62、63條情形,並應經│於中華民國78年11月制訂 │
│ │法院為必要處分。 │79年3月9日一修 │
│ │ │85年12月20二修 │
│ │ │91年5月23日三修 │
│ │ │109年2月17日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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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