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鑫磊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鹽川裕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前 遵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59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45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 112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 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9 號判決勝訴確定,爰聲請返 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 判決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 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定有明文。而依提 存法第18條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者,無庸法院裁定,亦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明定。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業已獲全部勝 訴判決確定在案,有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9 號民事判決暨 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 ,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是聲請人之聲請 ,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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