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32號
SLDV,109,司聲,132,2020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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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林慧美 
      許富勝 
相 對 人 李順益 
      李銀針 
      李居明 
      李欣潔 
      鄭秀香 
      鐘雪嬌 
      李家源 
      李潘玉 
      李文樟 
      李文發 
      李文銘 
      李寶川 
      李尚衛 
      李錦芬 
      李桂芬 
      李淑芬 
      李滿芬 
      李春燕 
      李尚諺 
      李尚儒 
      李文鐵 
      李陳月琴
      李文泰 
      李靜江 
      李善男 
      李慶雲 
      李金龍 
      李天送 
      李阿明 
      李燕清 
      李志淞 
      李慧菁 
      李文寬 
      林有義 
      林有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補附費用計算表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漏未檢附費用計算表,應補充如本裁 定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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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