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許瓊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 人已依第1 項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 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 、第3 項、第115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林美女之債權人,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林美女已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俾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108 年度 司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查被繼承人陳林美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8 年6 月24日死亡,其繼承 人即孫子女陳瑋漢於108 年9 月2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 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15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此有本院案件索引卡在卷可憑,是被繼承人陳林美女之繼 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 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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