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9年度,22號
SLDV,109,司消債聲,22,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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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余維國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十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七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工作收入為道場教學一個月7,600 元,潘 式AI人工智慧教育講師一個月18,000元及佳油寶棕櫚油銷售 一個月6,000元,每月收入合計31,600 元,惟因新冠新冠肺 炎影響,道場書法教學暫停,AI人工智慧教學因公司成立受 阻,資金未到位,加上肺炎影響,收入因此銳減,然聲請人 仍勉力支撐,按期繳納至109年3月,並且積極應徵工作,已 於109年4月開始至詹田關係企業任業務代表,約定底薪15,0 00元,加上紅利獎金,保底六個月三萬元,之後則按原計薪 方式給薪,此工作全是業務性質,薪水多寡靠經驗累積,先 前佳油寶銷售工作只能暫停,日前聲請人領到四月份薪資是 30,307元,若按原給薪方式則僅20,000元左右,目前收入處 於極不穩定狀態,因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裁 定之更生方案顥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 行期限2 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 本院於108年8 月31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8年9月23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 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 出基礎忠恕道務中心公告、詹田企業有限公司薪資證明單據 等影本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證。堪認為真實 。以債務人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之收入31,600元,現 從事業務工作,四月份收入為30,307元,自四月份起保底六 個月薪資3 萬元,扣除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26,064元,僅餘 3,936 元,尚難履行原裁定之更生方案。從而,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



屬有據。惟聲請人新工作收入與原裁定時之收入相差尚非巨 大,且肺炎疫情趨緩,尚無延長履行期間至二年之必要,爰 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及新工作薪資及內容,裁定延長履行 期間六個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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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詹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