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謝凱斯
相 對 人 百家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謝凱斯
相 對 人
即 保管人 Ulrich Klein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Ulrich Klein為百家寶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百家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百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Ulrich Klein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 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 百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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