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278號
SLDV,109,司催,278,202006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陳柳春美即陳芳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已 用章)、遺產稅報稅(免稅)證明書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5 月29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9 年6 月3 日收受通 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