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84號
SLDV,109,司促,9984,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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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忠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富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林忠毅於民國( 下同) 99年就讀國立聯合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石富梅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69,118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9
     年02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 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57,77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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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