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48號
SLDV,109,司促,9948,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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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方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維龍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 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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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