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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