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91號
SLDV,109,司促,9891,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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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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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