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玉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叁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987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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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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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温玉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9450 │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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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温玉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601 │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温玉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5769 │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温玉桂於民國93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09日
止累計139,084 元正未給付,其中39,450元為本金;
99,55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温玉桂於民國92年0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6月09日止累計45,137元正未給付,其中10,601元為
本金;30,130元為利息;4,40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温玉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09日止累計
136,145 元正未給付,其中35,769元為消費款;96,
776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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