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26號
SLDV,109,司促,9826,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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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
  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廖明麗於民國93年8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9872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9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
  月付違約金。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明細一份、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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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