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11號
SLDV,109,司促,9811,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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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宏鷹國際貨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鍔煒 
代 理 人 林元祥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冬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貳拾伍萬叁仟玖佰玖拾元柒角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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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宏鷹國際貨運(上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