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77號
SLDV,109,司促,9777,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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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柔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叁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二.三八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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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