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家芸即李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叁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
)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
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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