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嬌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嬌容於93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1,521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14,32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77,083元整
及已到期之利息11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77,083元自109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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