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93號
SLDV,109,司促,9693,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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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6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忠宏  │民國109年05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7425 │     │月16日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忠宏於民國89年09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407元(含本金37,
  425元、利息982元)及其中37,425元自民國109年0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
  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
  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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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