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
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 債務人李瓈於民國099 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之違
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 元之違約金,暨逾
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1282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8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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