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37號
SLDV,109,司促,9537,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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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
  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 債務人李瓈於民國099 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 元之違
   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 元之違約金,暨逾
   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11282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8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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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