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514號
SLDV,109,司促,9514,202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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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蕭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萬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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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