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98號
SLDV,109,司促,9498,202006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雯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