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97號
SLDV,109,司促,9297,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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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鈶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銘松 
人           之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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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