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46號
SLDV,109,司促,9246,202006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勝峰即廖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