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易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月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按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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