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64號
SLDV,109,司促,9164,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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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匯通開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4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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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通開發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