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40號
SLDV,109,司促,9140,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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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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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