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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