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09號
SLDV,109,司促,9109,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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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金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零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1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金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 │
│  │178480│     │5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金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462元│     │5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陳金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3488│     │5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金池於民國93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3
  月31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8日止累計421,211元正未
  給付,其中178,480元為本金;241,559元為利息;1,172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金池於民國92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1月30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
  8日止累計36,852元正未給付,其中9,462元為本金;24,373
  元為利息;3,0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金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8日止累計553,024元正未
  給付,其中153,488元為消費款;395,936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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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