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行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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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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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行榮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9981│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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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行榮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64990│ │5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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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林行榮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51186 │ │5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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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林行榮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7576│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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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行榮於民國94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1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5日
止累計389,267 元正未給付,其中109,981 元為本金
;276,558 元為利息;2,72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林行榮於民國9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01 年04
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
月25日止累計417,676 元正未給付,其中164,990 元
為本金;224,479 元為利息;28,207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林行榮於民國91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
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
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
25日止累計121,480 元正未給付,其中51,186元為本
金;62,661元為利息;7,63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 債務人林行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5日止累計734
,325元正未給付,其中207,576 元為消費款;523,149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4) 所示之利息。
(五)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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