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933號
SLDV,109,司促,8933,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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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旺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四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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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