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林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886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林說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69924 │ │5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潘林說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438 │ │5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潘林說於民國9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0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2日
止累計214,574 元正未給付,其中69,924元為本金;
144,544 元為利息;10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潘林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2日止累計164
,243元正未給付,其中43,438元為消費款;117,20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