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830號
SLDV,109,司促,8830,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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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沛潔即詹姵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九七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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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