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泳瀠即江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 、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
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八點九計算利息。
(三)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10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
43882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本票、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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