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25號
SLDV,109,司促,8725,2020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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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
│  │218995│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6%計│
│  │226193│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52% │
│  │283980│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52% │
│  │72464 │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52% │
│  │337070│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陳泰曄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2% │
│  │221528│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8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5月27日止累計224,729元正未給付,其中218,995元為
  本金;5,64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7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229,309元正未給付,其中226,193元為本
  金;3,02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5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5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285,419元正未給付,其中283,980元為本
  金;1,34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5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5月27日止累計72,836元正未給付,其中72,464元為本
  金;37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4年0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9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5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339,436元正未給付,其中337,070元為本
  金;2,2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陳泰曄於民國107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7日止累計225,699元正未給付,其中221,528元為本
  金;4,07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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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