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肆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麗蓉 │暨自民國1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88│
│ │215686│ │年05月13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麗蓉 │暨自民國1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62359 │ │年05月19日起│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15,686元
整暨自民國101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
8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62,359元整暨自民國101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周麗蓉於97年11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78,045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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