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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