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651號
SLDV,109,司促,8651,202006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