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藝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
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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