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85號
SLDV,109,司促,8585,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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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咸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咸明莉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1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3年6
  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13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3月11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75,483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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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